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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6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
县人民政府:
平昌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审计局局长李明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平昌县2007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它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会议认为:县审计局认真执行《审计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职能,为县域经济的发展作了大量工作。根据工作报告,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强对全县预算审计和部门预算执行及其它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扩大、延伸对县级部门二级预算单位的审计,确保预算单位较好地执行财政审计法律法规。
二、加大对重点工程和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的审计力度,重点加强对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对重点工程和专项资金的审计,要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计结果。
三、建立健全审计结果的执行情况对外公开制度,对专项的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情况、年度审计结果以及执行情况,要通过一定形式公开,增强审计工作的透明度,打造阳光审计,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对政府承担风险、为企业和团体承债的资金,要依法审计,避免风险。
五、加大审计结果的执行力度,对存在的问题要坚决纠正,维护审计的严肃性。对审计出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问题,要及时通告执纪、执法部门,以便更好地利用审计成果。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