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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考核暂行办法

20071228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促使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依法执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的对象,主要包括经县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本职、刻苦钻研、尽职尽责、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第五条  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必须做到: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坚持依法行政,服务于民,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正司法,秉公办案,不徇私枉法;

(四)保持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忠于职守,团结协作,严于律己,清正廉明;

(五)执行人大决议、决定,按规定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有关会议,报告专项工作和重大事项,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处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考核档案,分年度考核和届期考核。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被考核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在年末和届末向县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自己履职的情况。

第八条  年度考核。结合县委、政府工作目标考核和公务员定期考核,每年末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提出考核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人大常委会议审议评定。

第九条  届期考核。任期届满时,由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年度考核、平时掌握的情况及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单位内部职工的公认度等方面进行届期综合评定。

第十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由县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采取无记名表决方式,过半数通过后予以确认。

第四章  惩戒

第十一条  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届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直至撤职。

(一)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   滥用职权,违法行政,造成行政败诉两次及以上的;

(三)  玩忽职守,徇私枉法,造成错案或超过规定办案时限两次及以上的;

(四)失职渎职或因重大决策失误,造成国家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县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按《监督法》第12条规定,两次及以上不按时送达的;

(六)不认真贯彻执行人大的决议、决定,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

(七)对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有过半数以上的该案提议人两次及以上不满意的;

(八) 不认真处理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造成较大影响的;

(九)无故不参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会议两次及以上的;

  (十)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不主动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

 (十一)公务员定期考核不称职的;

 (十二)按第十条考核不称职的;

  (十三)其他应该惩戒的行为 。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在每年召开人大代表会议期间,由县人大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通报,对履职优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请大会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将根据被考核人履职情况,按管干权限向相关部门提出推荐任用建议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8-1-10 16: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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