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郑南贵访谈录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用好用活集体行权,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对此,我们进行了专访,认为平昌县这一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记者:你是如何理解集体行权的?
郑南贵:《监督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这就确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方式是民主集中制,方法是集体行使职权。的确,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与党政机关有很大的不同,人大主要是通过会议形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集中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这是人大工作性质所决定的。换句话说,人大集体有权,个人无权,不管是主任、副主任,还是委员,都是一人一票。审议决定事项时,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集思广益,在基本行成共识的基础上实行票决制。在此,没有下级服从上级的要求,没有什么特殊规定,只有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项。
记者:你们是怎样坚持集体行权的?
郑南贵:一是夯实集体行权基础,规范集体行权行为。为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集体智慧,集体行使好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我们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夯实集体行权基础,使监督工作取得实效,换届后迅速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制度,诸如《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主任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暂行规定》、《县财政预算审查监督办法》、《县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办法》、《质询暂行办法》、《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考核暂行办法》、《撤职暂行办法》等十九项重要制度,并把2007年确定为制度制定年,把2008年确定为制度落实年,这不仅为集体行权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而且把人大常委会集体行权全面纳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二是唱响集体行权主旋律,增强集体行权自觉性。人大常委会的正副主任要摆正位置,不能把个人意志凌驾予常委会组成人员之上。因为人大常委会的正副主任大多曾是从党政机关调人大机关工作的,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工作,对于集体行权很不习惯,会上发言往往带有倾向性,有的看不惯持有不同意见者,甚至指责为“没有保持一致”;有的怕麻烦,片面追求快捷、简单化,不按程序办事,错误地认为依法办事麻烦。的确,人大决定事项,有时需经几次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反复酝酿讨论才能决定,确保决定事项的科学性、法律性和时效性,不能因为程序多,怕麻烦,就可以走捷径,简单化,造成所决定事项违法、违规,不科学而造成损失。三是坚持集体行权,要尽职尽责。不能越俎代庖;不能事无巨细,什么都管;不能代行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抓住本行政区域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充分发挥集体行权的效力,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进行有效监督,跟踪监督。过去,我们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少数同志在这个问题的认识上也产生过误区,发生过介入“一府两院”具体工作的情况,我们及时进行了引导,确保人大监督不越轨、不越权、不越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履行监督职权。
记者:在集体行权中,你们是如何处理监督与支持关系的?
郑南贵:要搞好集体行权,取得最佳效果,就必须正确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监督与支持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人大要大力支持“一府两院”的工作,对于合法合理和利民利国的重大事项,该支持的要坚决支持;另一方面,人大要加大监督力度,对于违法、违规和不利全县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通过集体行权,作出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人大不能只是“过过路”,不能“过路”的坚决不准通行。对于赎职失职的人大任命和选举的干部,人大有权撤职和罢免。人大要敢于监督和善于监督。首先要敢于监督,监督要有勇气,要有热情,要抛弃一切私欲杂念,不能带着个人目的,不能带着个人恩怨,不能带着个人偏见,要处于公心,这样监督才能到位、才能有力、才能取得实效。其次,要善于监督,讲究方式方法,不要简单粗暴,以势压人,发言要有说服力,以理服人,要换位思考,理解被监督者,实行人性化监督,这样被监督者才能易于接受,便于纠错,达到监督的最佳效果。
记者:你们坚持集体行权取得了那些监督实效?
郑南贵:一是创新集体行权机制,开辟监督新领域。我们认真贯彻实施《监督法》,把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和党管干部的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创新人事监督机制,瞄准干部监管空档,畅通监督渠道,加强对人大常委会被任命干部的监督。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被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考核暂行办法》,对被任命干部的履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2008年1月,县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128名“一府两院”干部进行了第一次(2007)年度履职情况考评,采取五步法:第一步,由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对口联系的被任命“一府两院”工作部门的干部进行摸底调查,全方位进行民主测评;第二步,被任命干部不能由他人代写述职报告,只能由本人向县人大常委会直写述职报告;第三步,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将其调查、测评、述职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四步,人大常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被任命干部进行综合考评,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进行投票表决,并将投票表决结果向全体县人大代表通报;第五步,建立被任命干部履职(电子)档案,并将考评情况通报县组织人事部门,为今后任免干部奠定基础。县人大常委会这一做法受到了县委的赞许和代表的好评。同时,提高了被任命干部反腐倡廉、履职尽责的自觉性,彻底改变了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干部监督的被动局面。二是发挥集体行权效能,加强要害部位监督。在监督中,“一府两院”大多数部门的工作职能都是不言自明的,对于人大监督来说相对容易深入,但有少数部门的工作由于业务性较强,对于监督者来说就不那么容易了解和深入了。比如,在人大监督的实践中,对财政监督几乎是空白,或者流于形式,或者例行公事,不论是决算的审批还是预算的调整都存在着例行公事。的确,这只是在人大“过过路”而已。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相关委室负责人进行了专门培训,并邀请巴中市人大财经委预算专家,到我县对预算相关法律和预算相关专业知识举办专题讲座。通过听讲座、翻帐本、举实例,使参训人员大开眼界,对财政工作的监督初步入了门,发言时针对性较强,不会因为那厚厚的预算帐本而产生畏难情绪。在县人大十六届常委会第六次、第八次会议上,分别对财政决算的审查和财政预算的调整上,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就令人振奋,发言中指出了那些部门预算偏高,那些部门预算偏低等问题,并建议在新年度适当予以调整,这些发言的确击中了要害,说到了点子上,引起了政府领导同志的关注。县政府积极采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打造阳光财政,实行部门预算,重点倾斜乡镇,确保基层政权的稳定,极大地调动了乡镇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同时,阳光财政将有效地防止腐败,使国有资产更加保全。在县第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省电视台专程来我县对政府实行阳光财政进行专访,并在“今晚10分”热点栏目进行了专题报道。三是发挥集体行权优势,提升执法检查实效。县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集体行权优势,有针对性地对《规划法》的贯彻实施进行了执法检查。我们针对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对《规划法》及规划业务知识知之甚少的情况,聘请巴中市规划和建设局的高级规划师专程来县人大机关,就《规划法》及规划相关业务知识举办专题讲座,并听取了县规划和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房管局、拆迁办及县清房小组关于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管理与使用、环保“三同时”、房产管理与登记及县城乱修乱建清理情况的专题汇报。通过听讲座、听汇报,使全体执法检查小组成员初步掌握了《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相关业务知识,做到了心中有数。为配合执法检查,常委会还安排县人大城环资委专门制作了《规划法》执法检查列表,诸如光照、间距、容积率、“一书”、“二证”及开发与建筑企业资质等级等方面,作为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在执法检查中,打破传统做法,责成规划和建设、国土、环保、房管等部门负责人现场答疑,政府领导代表县人民政府当场承诺。针对执法检查中的问题,我们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行权优势,迅速作出了《贯彻实施<规划法>执法检查的决议》,并送交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落实。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决议,处罚了一批违规开发与建筑企业,果断拆除了部分严重违法违规建筑,规范了建筑市场,保护了耕地,从而使这次执法检查收到显著成效,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筑205宗,立案调查60余宗,依法拆除违法违规建筑200余宗,发出建设停工通知书600余份,共追缴税费2342万元,对参与私建乱建的14名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实施处罚,并在县政务网上公开通报,同时对其本人所在的企业分别作出扣分处理,对2户开发与建筑企业欠税大户进行专案查处,对10宗严重违法建筑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强制拆出。由于准备充分,步骤严密,使这次执法检查产生了强大的震憾力,引起了市民的强烈反响,有力地刹住了大规模的乱修乱建之风。
人民权力报记者:李毅 特约记者:张登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