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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南贵在全县乡镇人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8711日)

 

 

 

同志们:

前段时间,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对全县乡镇人大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题调研。调研的结果让我们感到很不安,我们认为,当前我县的乡镇人大工作不是在前进,而是在后退,甚至一些地方的做法超过了法律允许的界限。为迅速纠正当前我县乡镇人大工作存在的不良倾向,竭力开创乡镇人大工作新局面,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今天召开一次全县乡镇人大工作会议,旨在通过学习和交流,发现问题,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改进工作,努力增强人大工作实效。今天上午,我们学习了人大工作相关业务,江口、响滩、坦溪、五木、喜神等乡镇人大还介绍了他们在主动探索人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方面的好作法、好经验。这些做法和经验值得大家学习和借鉴。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光荣同志客观总结了我县乡镇人大工作,提出了下半年工作建议,我表示完全赞同,请大家遵照执行。下面,我就如何做好新形势下的乡镇人大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从问题中查找差距,增强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紧迫感

刚才,光荣副主任总结了我县乡镇人大工作,指出了当前我县乡镇人大工作中存在的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简单的说,就是党委书记兼职不履职、人大副主席专职不专责、人大工作程序不规范、主席团人员结构不合理、人大代表素质不高、工作监督难到位、工作经费难保障。我认为这七个方面的问题归根到底是两个方面的问题,是人的问题,那就是党委书记和人大副主席履职的问题。

我县乡镇人大主席均由党委书记兼任,其目的是进一步加强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推进人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但一些乡镇的党委书记却是兼职不履职,究其原因:一是人大知识缺乏。一些党委书记长期在党政岗位工作,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根本不了解、不掌握、不明确、不重视,没有真正认识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根本政治制度,召开人代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二是人大意识淡薄。总以为人大工作是“虚功”、“软功”,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相反有时还要动用政府的“财力”,不如经济、党务工作任务“硬”,仍习惯于按行政工作的思维模式来思考人大工作。甚至一些个别党委书记错误地认为,“没有选举任务,召开人代会没有什么意义,还浪费钱”。刚才,光荣副主任通报了全县各乡镇人代会召开的情况,其结果让人非常吃惊!白衣、涵水、泥龙、元山、青凤、福申、笔山、镇龙、云台、鹿鸣、望京、马鞍、板庙、岩口、驷马等15个乡镇今年一季度没有按规定召开人代会,二季度召开的有5个乡镇,至今还有马鞍、板庙、岩口等3个乡镇没有召开人代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15个乡镇,占到全县43个乡镇的35%。大家看看,这些党委书记多么糊涂啊!就这样轻易剥脱了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力。说大一点,这是政治问题,是在犯政治错误啊!

考虑到党委书记工作任务繁重,我县还配备了43名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但乡镇人大副主席的工作积极性如何呢?回答是不容乐观的。据调查显示,一是大部分人大副主席存在“退居二线”的消极思想。人大副主席大多从党政领导岗位转岗而来,很多过去还是党政“一把手”,担任人大副主席后,错误的认为自己“船到码头车到站”了,政治上无“望头”了,从心理上便产生了“退居二线”的思想,表现在工作上不积极、不主动,习惯于得过且过,被动应付上级人大和同级党委的工作要求。其次是专职不专责。这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但在实际工作中,全县几乎所有乡镇人大专职副主席都没有专事人大工作的,而是参与了所在乡镇政府工作的分工,或分管工业、农业,或分管文教卫生、计划生育等等,他们的绝大部分精力放在乡镇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上,很少时间、很少精力用在自身的人大工作上。据调查了解,专职人大副主席真正用在人大工作上的精力不足20%。部分同志认为,乡镇人大工作就是年初开开例会,平时评议评议,其余时间忙于中心工作,正所谓种了别人的地,慌了自己的田

正因为存在以上问题,我们的乡镇人大工作怎不滞后不前?乡镇人大的权力怎不被虚置?人民的呼声和意愿怎不被束之高阁?还怎么说提高乡镇人大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呢?还怎么说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全体乡镇人大工作者,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和乡镇人大副主席务必找准差距,提高认识,更新观念,切实增强做好人大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开创乡镇人大工作新局面。

二、从学习中提高认识,明确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重要性

乡镇换届后,我们大部分主席、副主席都是新手,加强人大理论知识的学习十分重要。人大工作是一项法律性、规范性、程序性很强的工作,不懂人大工作业务知识,很难做好人大工作。一方面,主席团成员特别是具体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要认真学习政策和法律法规及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人大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组织代表学习代表工作知识及有关政策法规,提高人大代表整体素质,以适应新时期人大工作的需要。要通过学习,在思想上弄清弄懂乡镇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提高对做好乡镇人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要明确乡镇人大的性质。按照宪法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组织形式,是由乡镇这级人大代表组成的,是在乡镇行政区域内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这就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对乡镇人大性质的理解和认识,大家必须着重把握好三点:一是乡镇人大是权力机关,而不是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也不是党的组织机构;二是乡镇人大是地方权力机关,只能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作出的决定在辖区内具有法律效力。三是乡镇人大是我国地方最基层的权力机关,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相比,在掌握权力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上是相同的,但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组织上和职权范围上又有区别。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有很多综合办事机构,而乡镇就没有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可以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乡镇只能选举政府和人大的正副职领导;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共有15项;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只有13项。

二是要明确乡镇人大的地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决定了她在乡镇国家机关中的地位,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镇国家政权机关中地位最高,处于核心地位。具体地说有三点:一是乡镇人大在我国整个国家权力系统中处于基础地位。它是我国人大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决议、决定要通过它贯彻执行,基层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力也要通过它实现。二是乡镇人大在同级政权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乡镇政权组织主要是乡镇人大和乡镇政府,而两者的关系是产生和被产生的关系、决定和被决定、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从组织上来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并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提出辞职,但必须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这种关系表明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产生乡镇人民政府的基础,从而表明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在乡级国家政权机关中的首要地位。从决定权看,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这一级国家权力机关,也是集体行使权力的决策机关。它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对于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具有决定权。而乡镇人民政府则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它具体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从监督权看,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来讲,乡镇人大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撤销乡镇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听取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乡镇人大还有权罢免乡镇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乡镇人大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乡镇人民政府的质询案。这些法律规定,表明乡镇人大是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机关,乡镇人大的这种监督属于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监督,它具有特定的监督内容、方式、方法。三是乡镇人大在乡镇人民群众中的地位具有权威性。由于乡镇人大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它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更为密切,是直接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因而它在人民群众中的地位自然是崇高而有权威的。

三是要明确乡镇人大的作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乡镇政权是整个国家政权的基础,乡镇人大是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系统中组成人员最多、最了解并最能反映民意的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乡镇人大具有上级人大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概括地讲,乡镇人大的作用,主要有六个方面:一是政权体系的基础作用。乡镇是直接与民心相通的一级政权。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党的形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对于政策是否正确,执法是否公正的结论,主要是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及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中获得的。只有把乡镇人大建设成为秉公执法、富有效率、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一级政权,才能实现民心向党,政通人和,国家政权才有坚实的基础,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才能落到实处。二是民主法制建设的推动作用。乡镇人大的职权之一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我国目前已颁布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各项经济法规,几乎每一项都需要乡镇人大保证它的遵守和执行,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对保证宪法、法律、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有着重要的作用。三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作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如何来管理国家事务呢?有很多渠道和形式。但最重要的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乡镇人大职能作用的发挥,就是对占全国80%以上的农村最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有力保障。四是勤政廉政建设的促进作用。乡镇人大作为基层国家权力机关,对乡镇政府负有监督的职能。加强乡镇人大工作,实施有效的监督,就可以有效地抑制各种腐败行为,从而促进乡镇国家机关的勤政廉政建设。五是实现党的主张的保证作用。党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搞好乡镇人大工作,对于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人民意志,从而实现党对农村各项工作的领导,保证党的农村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将有着重要的保证作用。六是促进安定团结的稳定作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法律规定的广大人民群众表达愿意、参与管理的场所。人民群众有什么愿望、对政府有什么期望和看法,可以通过此项渠道表达和反映。加强乡镇人大的建设,可以畅通人民群众的诉求渠道,可以有效化解基层矛盾,从而在广大农村造就一个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政治局面。如果全县100万人民享受这样的民主生活,那么我县的安定团结从大局上就获得了稳定。

由此可见,乡镇人大在国家政权体系中有其独特地位,乡镇人大是整个国家权力运行体系的基础,也是人大工作的基础。做好乡镇人大工作,对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平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从职责中找准位置,树立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责任心

要做好乡镇人大工作,首先要弄清乡镇人大到底有哪些职权,怎样履行好这些职权,才会知道处在乡镇人大主席这个岗位上到底有多大的责任。乡镇人大的职权,宪法作了原则的规定,地方组织法依据宪法的原则规定,具体规定了乡镇人大的各项职权,归纳起来,这些职权可以概括为“六权”:一是“保证权”。就是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这一权力,主要是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等活动的形式来行使。二是“保护和保障权”。乡镇人大在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各项权利。这一权力,主要是通过监督政府的行政行为,接待和解决群众的来信来访案件等形式来行使。三是“决定权”。就是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要事项。乡镇人大有权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有权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这一权力,主要是通过会议期间作出决议、决定来体现。四是“选举权”。就是选举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这是乡镇人大一项重要的职权。五是“监督权”。就是监督乡镇政府的工作,乡镇人大对乡镇人民政府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监督权从构成因素上又可分解为知情权、检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即了解政府工作情况,检查政府执行人大决议的情况,审议政府年初制订的目标完成情况,纠正政府错误的行政行为等。六是“罢免权”。就是罢免不称职或违法乱纪的乡镇人大正、副主席和乡镇人民政府正、副乡镇长。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乡镇人大的职权是法定的。正因为乡镇人大的职权是法定的,所以,它行使职权必须遵循以下8个基本原则。一是体现党委意图原则。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乡镇党委对乡镇人大具有政治领导责任的职能。所以,乡镇人大要牢固确立党的观念,自觉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凡是乡镇党委提出的决策,依据法律规定又需要由乡镇人大讨论的重大事项,乡镇人大要列入议事日程,认真审议,作出决定,使党委的主张变成全乡镇人民的自觉行动。二是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是需要人大作出决定性意见的事项,必须经过参加会议的代表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最后采取表决的形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服从多数,是乡镇人大进行科学决策和有效监督的前提,无论代表担任什么职务,都只有一票权,任何个人都不能搞“一言堂”和独断专行的家长作风。三是依法办事原则。乡镇人大决定事项必须符合法定职权,不能讨论、决定属于上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也不能讨论、决定属于党群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乡镇人大行使的各项职权,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四是公开性原则。就是乡镇人大开展的各项活动,召开的代表大会,都公开进行,允许群众监督,有义务向群众宣传。五是重大事项原则。乡镇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是法律规定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必须是本地区带根本性、全局性和长远性的事,而不能事无巨细地讨论那些小事。六是反映民意的原则。凡是本乡镇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都要提交代表审议、讨论,作出决定。七是因地制宜原则。乡镇人大对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以宪法和法律及国家有关政策为依据,结合当地实际,既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又具备本地特色,实现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得到有机的统一。如过去有的乡镇作出修建乡村公路的决议、调整产业结构的决议等等,就收到很好的效果。八是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一个乡镇来说,可能同时有许多事情要解决,但又不能一次都解决。这就要从实际出发,首先去解决那些最需要解决且又能解决的问题。这样,既有利于政府工作,又有利于维护人大的权威,保证人大决定的严肃性。

在乡镇换届工作中,县委高度重视乡镇人大主席团建设,把一批年富力强的同志选拔到人大工作岗位上来,同时大多数乡镇人大副主席安排进入了党委班子。这就是说我们乡镇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同时肩负党和人民共同赋予的历史使命。那么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我们怎样才能履行好人大工作职责呢?

首先,要努力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要从行政首长负责制向人大集体行使职权转变。人大工作与政府工作的一个很大区别,就是政府实行的是行政首长负责制,人大实行的是集体领导。集体行使职权,这是人大工作的一条重要原则。按照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条例,人大主席、副主席既要通过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分工来履行好职责,也要发挥好人大主席团的集体作用,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对重大事项的监督要以主席团的名义进行。从党委、政府转到人大工作的同志,一定要注意这个工作方法的转变。二是要从主要处理具体行政事务向依法监督法律实施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很重要一点就是人大工作要依法履行职权。有的同志感到人大没有实权,没把这个职务当回事。这种想法是极端错误的。人大主席团监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是最重要的权,也是最高层次的权。乡镇人大的同志工作在第一线,工作中时常会碰上许多具体问题,要善于运用法律这个武器去分析和解决问题,纠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现象,使法律法规真正在基层贯彻落实。

其次,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我们的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家,党的领导是核心。这就决定了党委与人大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这是人大工作必须遵循和把握的一条重要原则。作为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要自觉置身于党的领导之下,积极主动接受党的领导。坚持重大事情向党委请示汇报,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履行人大职能。同时,要从监督法律实施的角度,向党委提出建议意见,当好党委的参谋。特别我们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作为双重身份,要善于把党委的中心工作与人大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用党内职务的领导身份来推动人大工作,同时又用人大的监督手段来促进中心工作的开展,从而更好更有效地发挥出人大作用;二是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乡镇人大负责,受它监督。这一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是很明确的。我们在监督中要把握好两条原则:一是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二是既要监督政府工作,又要支持政府工作。现在有些乡镇人大对监督政府工作心存顾虑,怕越权。这说明,这些同志对人大与政府的关系还没有充分认识。希望通过学习,能进一步处理好人大与政府的关系,坚持到位不越位,解难不为难,支持不代替,监督不对立,实现监督与支持的有机统一,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三是人大与人民群众的关系。乡镇人大代表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向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代表人民依法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人民是国家真正的主人,人大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围绕人民利益进行的。要时刻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反映民意,真正代表好、维护好、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乡镇人大必须与选民保持密切的联系。我们开展的代表履职考评活动就是一个联系选民的有效方式。

第三,要严格履行主席团职责。上午,我们对《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和《平昌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则》进行了业务培训。《地方组织法》和《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对乡镇人大主席团行使职权作了明确界定,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虚设机构,而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负有法律赋予的不可推卸的工作职责。作为从事乡镇人大工作的同志,要勇于负责,敢于负责,从加强制度建设入手,不断规范乡镇人大工作。乡镇人大工作除法定程序性工作外,主席团的工作、代表闭会期间的工作、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工作等都要靠一定的制度来规范和推进。近年来,各乡镇人大在制度建设方面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形成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乡镇人大主席团议事制度、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制度、对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评议制度、代表建议办理督办制度等等。这些制度使乡镇人大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有力地推进了乡镇的民主法制建设。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不仅要进一步完善这些规章制度,而且更要坚持好、落实好这些制度,切实履行好人大工作职责。

四、从履职中开拓创新,提高做好乡镇人大工作的主动性

“有为才有位,有位才有威”。人大要树立起自己的形象,树立起人大的权威,必须是自己要有作为才行。目前,我县正处于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影响发展的不利因素仍然存在,特别是法制环境和发展环境依然不优,摆在我们各级人大面前的任务还很艰巨。因此,人大主席团作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负有“研究部署和处理日常工作”的责任,必须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一,要组织召开好人代会和主席团例会。当前我县各乡镇人大在工作程序不同程度存在着不科学、不规范、不合乎法律规定等问题。譬如乡镇人代会的召开,往往是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关于乡镇人代会期限问题,《平昌县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规则》第十条明文规定,乡镇人代会会期“以23天为宜”。但是近些年,我县乡镇人代会召开时间普遍压缩,特别是乡镇人代会一般都压缩在一天,甚至半天时间进行,已压缩到不能再压缩的地步。一般只作政府工作报告和人大工作报告,而财政工作报告却省略了。认为我县实行的是“乡财县管”,乡镇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也就没有必要报告财政工作情况了。往往是上午作报告,下午就表决,会议需要表决和审议的各项议题,代表们根本没有时间去充分讨论酝酿。以致不少乡镇的人代会出现“一天会,两餐饭,听完报告会就散”的现象。试想,代表参加这样的人代会能有多大收获,还有什么意义呢?而在主席团例会召开方面,往往是越俎代庖,滥用职权。一些乡镇的重大决议决定、重大选举任务,以召开人大主席团会议代替人代会议,严重违背了代表意志。有的乡镇不按季度召开主席团会议,有的乡镇把主席团会议当作乡镇工作会议来开,甚至在主席团会议上审议政府工作报告、讨论集资筹款修建乡镇村道公路等具体问题等等。各乡镇人大主席团必须纠正这一作法,一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在每年的一季度按时召开人代会,要根据会议内容,科学确定会期,规范会议程序,保证人大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审议工作报告,发表意见和看法,作出决议决定。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每季度按时召开好主席团例会。要围绕本辖区需要及时研究的重大事项来确定会议议题,切忌开成党委政府的工作研讨会;要优化主席团成员结构,减少官员,扩大基层群众比例,以有利于反映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呼声。

第二,要认真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首要职责。乡镇人大要切实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放在首要位置,认真组织代表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视察、调查和执法检查活动。要把重点放在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上,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滥用职权的现象。要督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违法案件,认真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依法维护农村良好的法制环境。在工作监督方面,要侧重于对乡镇有关部门的工作评议。每次评议的部门不宜过多,一般安排35个。评议时,要精心设计评议方案,认真组织代表深入调查研究,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公正地肯定成绩,又要客观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力求通过代表评议,集中解决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促进被评议单位改进工作。

第三、要抓好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依靠代表,联系代表,是做好人大工作的基础。尤其是乡镇人大没有设立常委会,人大主席团每季度一般只有一次例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是依靠代表。因此,乡镇人大要高度重视代表工作。首先,要为代表知情知政创造条件。要加强对代表的学习培训,提高人大代表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及时向代表通报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情况,通报乡镇人大工作和政府重大决策情况,定期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人大组织的各种活动等形式,重点解决好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通畅的问题。

其次,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要建立代表活动小组,健全代表活动网络,制定代表小组活动制度和活动计划,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鼓励代表依法持证视察,依法约见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要大力开展“创建先进代表小组、争当优秀人大代表”活动,鼓励更多的代表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和桥梁纽带作用。要组织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检查和评议活动。当前,农村的社会治安、基础设施建设、新农村建设、农村社会保障、干部作风等,都是人民群普遍关注的热点和工作的难点。人大主席团要结合工作实际,负责组织代表开展视察、调查、检查和评议活动,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及时解决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有效开展。

再次,要加强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和监督。要按照《地方组织法》第36条、《代表法》第32条、33条和《四川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工作条例》第11条的规定,足额预算人代会、人大主席团工作经费和代表小组活动经费,并做到专款专用,为人大工作活动开展提供经费上的保障。人大主席团要加大对代表执行职务的监督。要大力推行代表回原选区向选民述职活动,激发代表履行职责的责任感。要严明组织纪律,实行警示制度,对不履行代表职责、经常不参加代表活动的给予警示,直至罢免或劝其辞去人大代表职务。对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要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四、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这主要是县人大常委会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之间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指导关系。我们将继续指导乡镇人大做好人代会的召开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不断提高工作实效;继续坚持常委会领导分片联系乡镇和邀请乡镇人大主席或副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等制度,不断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除此之外,我们还将协助乡镇人大解决好一些具体问题,重点是协调解决经费的保障、干部的职级待遇、人大工作人员配备、办公条件改善等。去年,通过我们的努力,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但还显不足。目前,我们正在着手调查全县乡镇人大干部的年龄状况、职级待遇及提拔使用等情况,为县委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努力,能为乡镇人大干部干事创业搭建一个畅通的平台,让乡镇人大工作者工作起来真正能够安心,有盼头。

同志们,乡镇人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任务艰巨,要求很高,我们一定要在党委领导下,增强信心,勇于开拓,扎实工作,为开创我县乡镇人大工作新局面,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谢谢大家!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8-7-14 8: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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