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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制度简介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概述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其他国家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种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体

 

1)政体又称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反对敌人、保护自己、治理社会的政权机关。

 

政体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国家都是一定的国体和一定政体的统一。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具体的组织方法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民主选举各级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再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的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组成统一协调的国家政权机关体系,共同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权利。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

 

2)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人民是个整体概念,包括了十多亿个个人,这么多人不能直接动手一起来行使国家权力,需要有一套与之相适应的、可以操作的途径和形式。因此,人民必须在普选的基础上选出自己的代表,由他们代表人民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代替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宪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3)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4)其他的一切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选出代表后,组成自己的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但权力机关不可能把国家的一切事情全包揽下来,它把国家中最具决定性意义的权力,如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留给自己,而把国家的其他权力,如:执行权、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专门行使。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是指统治阶段实现其阶级统治的政权组织形式及其有关制度的总称。它包括一个国家的管理形式、结构形式以及选举制度、组织制度等等。其中,政权组织形式是主要部分,所以称为根本政治制度。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含义: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揭示了我国的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准则。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根本途径和形式。人民当家作主的途径和形式有多种多样,如有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等,但最根本的是掌握国家政权,行使国家权力。谁掌握了国家政权,谁就是国家的主人。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其他政治制度赖以建立的根据和基础。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有好多项,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国家行政制度、司法制度、军事制度、干部人事制度等等。在这诸多制度中,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反映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才是我国政治力量的源泉。其他政治制度都是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起来的,只能反映政治生活的一个方面。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中国人民革命的长期历史过程中,在中国共产党的直接领导下,由中国人民创造和发展起来的。这个历史发展过程大致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萌芽阶段。

 

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出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创形态的时期。

 

3、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是形成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初级形态的时期。

 

4、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是奠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终基础的时期。抗战胜利后,国内政治格局和阶级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到1940年,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里作了结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根据这一观点,根据地的政权开始由参议会向人民代表大会过渡,一种新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产生了。

 

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普遍建立,并不断完善的时期。

 

1953年,我国基层政权在普选的基础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4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国家政权制度全面确立,国家权力开始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1954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我国建国后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宪法总结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吸取世界各国政权建设之精华,同时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此,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建设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新阶段。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中国国情,因而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和国家机关的协调高效运转。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能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虽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好制度,但我们也要看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毕竟还是一个年轻的制度,许多具体的方面还不成熟,还不定型。

 

1)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定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理顺党组织和人大的关系。

 

3)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处理好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

 

4)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处理好人大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5)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自身建设。

 

 

二、人大机关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这就规定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能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全面、独立地依法行使地方统治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来看,它们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二是从上级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的关系来看,它们不是直接的从属关系,而是法律上的监督关系、业务上的指导关系和工作上的联系关系。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与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选举法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有:

 

1)制定地方性法规。

 

2)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3)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由它选举产生的本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上级人大代表。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4)决定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

 

5)监督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6)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各种合法权利。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的各项权利。

 

4、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集体负责制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责任制也是集体负责制,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是召开会议。提交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审议;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决议、决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同样实行集体负责制。主席团决定事项的方式也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

 

(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1979年地方组织法对地方行政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委会,作为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

 

根据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乡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则不设立常委会。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组成与任期。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同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国家权力。

 

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一般不设秘书长。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并且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委会辞去常委会的职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五年,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主要职权。

 

1)保证权。

 

2)立法权。

 

3)决定权。

 

4)监督权。

 

5)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权。

 

6)人事任免权。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集体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责任制也是集体负责制,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行使职权。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是举行会议。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必须经过全体会议审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三)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有三种类型:一是必须由人大代表组成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二是与政府专业部门相对应的工作委员会,三是综合办事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是人大常委会负责审查人大代表资格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审查补选的本届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格和新选出的下届人大代表的资格。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全部人选由主任会议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任期五年。

 

2、工作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可以设立与本级人民政府专业部门相对应的若干工作机构,通常叫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在主任会议的领导下工作,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任免。

 

工作委员会有:法制工作委员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农村(与农业)工作委员会,城乡(市)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

 

3、综合办事机构

 

人大常委会机关设办公室、研究室等综合办事机构,承办常委会机关的具体工作,承担为人大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服务工作。

 

三、人大的会议

 

通过召开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和实现职能,是世界各国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通例,我国的人大机关也不例外。人大会议的召开及其程序等,宪法和法律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就是人大的会议制度。人大的会议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基本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会议的举行

 

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分为例行会议和临时会议。例行会议是指法律规定必须定期召开的会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这就是例行会议。临时会议的召开有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议,可以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二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2、会议的议案和建议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乡镇人大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在会议期间,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乡级由人大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3、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

 

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例行会议的时候,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工作报告。各级国家机关通过报告工作的形式,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任务。

 

4、询问、质询和调查委员会

 

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十人以上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提质询案的代表或者代表团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实行集体负责制,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要由调查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人大常委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5、发言和表决

 

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6、会议选举和表决结果的分布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和表决结果,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二)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

 

(一)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意义

 

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对于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对于改进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对于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对于人大工作的创新,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特点

 

一是全局性。即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事项一般是涉及国家或行政区域的全局利益。

 

二是权威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来源于宪法的授权。

 

三是强制性。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具有强制力,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公民都必须执行。

 

四是民主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依法集体行使职权,任何决定、决议必须通过会议的审议和表决,过半数赞成才能通过,这充分体现了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

 

五是创制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只对人民负责,不向任何其他国家机关负责,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因此,其作出的决议、决定在国家机关中享有创制权。

 

(三)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原则

 

1、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2、不抵触原则。

 

3、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原则。

 

(四)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略)

 

(五)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程序(略)

 

五、人大的选举和任免权

 

(一)人大行使选举和任免权的原则

 

1、中国共产党推荐国家机关重要干部原则。

 

执政党向代议机关推荐国家机构的负责人选,建议代议机关通过任命,是世界上所有实行民主制国家的通常做法。

 

2、充分发扬民主原则。

 

3、严格依法行使选举和任免权原则。

 

六、人大的监督权

 

(一)人大监督的原则和特点

 

1、依法监督原则。

 

2、集体监督原则。

 

3、事后监督原则。

 

4、间接性原则。

 

5、公开监督原则。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7-6-27 16: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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