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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决议

(2017年9月26日县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2017-10-13   发稿人:平昌人大   阅读:次   字体:[] [] []

 

县人民政府:

      平昌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在加强环境法制宣传、深化环境污染防治、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完善环境保护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还存在宣传发动不深入、环保基础设施不足、水体及土壤污染治理不彻底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环境保护法》,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以法律“七进”为抓手,利用广播电视、微博微信、专栏标语、送法下乡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新修订的《环保法》,营造良好的环境保护舆论氛围。

二、强化基础建设。配强环保队伍,配备专业人才,配齐检测设备,充实监测力量,建立联合执法监管机构,推进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逐步奠定坚实的环境保护基层基础。

三、解决突出问题。 一要加大力度治理全县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定期监测饮用水源水质,适时向社会公布水质情况。二要严格监管畜禽养殖达标排放,严厉打击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三要加快推进城乡污水处理厂(站)、污水管网及乡镇垃圾中转站规划建设,杜绝污水直排和面源污染。四要加快重点项目环评手续办理进度。五要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餐饮行业、非煤矿山、建筑企业加装治污防尘降噪设施。 

      上述决议内容,请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处理,2017年11月底前将研究处理方案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将适时跟踪督查,2018年6月底前将听取和审议该决议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报告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