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概况
平昌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平昌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1954年7月,平昌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平昌县城召开,到1965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共举行了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导致各级国家政权机关处于瘫痪状态。在特定历史条件下,1969年4月,经省革命委员会批准,成立了地方临时权力机构——平昌县革命委员会。直到1978年12月,14年间,只召开了两届革命委员会。
1980年至2006年,县人民代表大会历经八届,共召开了30次人民代表大会,分别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及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了本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选举产生了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负责人215人和出席省、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17人;讨论通过了有关决议、决定170多项;有效地发挥了人民当家作主和管理地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能作用。
1980年10月,我县第九届人民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平昌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其职权主要有:
1、监督、检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全国、省、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
2、领导或者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3、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部分变更。
4、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消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通过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及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缺位时,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6、联系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了解情况,指导工作,总结交流经验。
7、督促、检查“一府两院”办理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议案工作和信访案件查结工作。
8、承办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县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