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县人大代表的作用,依法履行代表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第二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法律保障、经费保障和必需的服务。
第三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第四条 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听取和审查县人大常委会、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查本行政区当年财政预算及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四)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重大议案;
(五)依法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依法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七)参加大会组织的其他活动。
第六条 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应努力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二)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三)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
(四)向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
(六)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进工作;
(七)应邀参加或列席县(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第七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应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具备请假手续;审议议题时要积极发言,按规定和程序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积极开展视察。代表每年在代表大会召开前应积极参加联合视察或单独持证视察,并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视察意见。
第九条 开展专题调研。在闭会期间,代表应主动开展专题调研。调研内容可由县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由代表根据本行政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专题调研结束后,应及时形成调研报告,送交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第十条 加强与原选区选民的联系,倾听选民意见和呼声,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 开展向选民述职活动。代表可采取多种形式向选民报告执行职务工作情况,主动征求选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负责对县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进行考核,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考核实行自查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由代表根据本办法规定,如实填写代表履职情况表;然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对每名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在每年召开代表大会之前,由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执行职务情况进行通报,并按代表总数的5%评选履职优秀代表,提请代表大会表彰。
第十五条 加强对代表执行职务的监督。
(一)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罢免其代表职务;
(二)代表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原因或由于违法、失职等原因不能履职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三)经考核履职较差或失去了选区选民信任的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建议该代表辞职,或向原选区选民提出对该代表的罢免建议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委托县人大常委会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