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 28 日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
平昌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民政局局长何景明受县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以下简称低保条例)的情况汇报。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实施《低保条例》,在保障和改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切实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严格执行低保条例,纠正审批中的随意性,不得错误决策、随意表态、乱开口子、乱签条子。对已经享受低保的对象,要严格进行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取消低保待遇。
二、要尽快设立实施低保工作的专门机构、人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充分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有效调动乡、镇及居委会各级的工作积极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形成有序、高效的工作体系。
三、要不断探索低保运行机制,拓展低保对象的就业渠道,建立社会救助服务中心,逐步增设低保资金集中领取大厅和低保物资专供超市。
四、要强化制度监管,坚持“三榜公示”,实行阳光操作,监察、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此审议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督办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