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8日,九江市第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的人大常委会。任职伊始,九江市人大常委会就由主任和副主任带队,组成了8个调研组分赴全市12个县、市、区,就如何加强人民代表工作进行深入调研。在调研中,他们了解到,少数人大代表,特别是有些新任人大代表仅仅把代表职务作为一种荣誉,一种形式。开大会时举举手,鼓鼓掌,审议时不发言,活动不参与,民情不反映,履职积极性极低。有的甚至把代表职务当作自己的“护身符”“挡箭牌”,不仅不作为,甚至乱作为,影响和破坏了人大代表的声誉。这种情况,引起了九江市人大常委会的高度重视,他们决定在实践中努力探索并不断创新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对此,九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远秀明确提出:少数代表履职‘不积极’、‘不作为’等严重制约代表工作发展的问题一定要解决。对认真履职的优秀的人大代表和先进集体,一定要给予表彰和肯定,从而不断地激发代表履职的热情,注入代表工作的生机和活力”。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探索、实践,在征求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和建议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九江市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2日在江西省率先出台了《九江市人民代表履职评价办法》,“履职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这就意味着,从此,九江市415名人大代表每年履职情况都将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考核。记者注意到该办法的评价内容比较丰富、具体,可操作较强。主要为代表学习、参加会议、视察调研、小组活动、联系选民,守法自律等6个方面。代表履职办法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代表在人代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大会秘书处和代表团共同评定,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由代表小组根据代表日常活动记载情况进行评定。每年底,代表都要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定,并上交代表小组和代表团进行组织评定审核,评定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