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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决议

发布日期:2012-11-29   发稿人:人大办   阅读:次   字体:[] [] []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决议
(2012年11月2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县人民政府:
    平昌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中,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为手段,以“五创”联动为动力,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好《环境保护法》,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切实保护饮用水源
    一是对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源,要加大力度治理,确保饮用水源水质安全。二是加强对饮用水源水质的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质情况。
    二、加大力度治污、治尘、治噪
    一是严格监管畜禽养殖达标排放,打击违规偷排、漏排行为。二是加快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加大治污力度。三是在县城区几个主要入口处规划并修建洗车场、公交车和货运车停车场;治理建设施工车辆带泥入城和脏车入城。四是切实落实“城区禁止鸣笛”规定,治理广场噪音、商业噪音、生产噪音。
    以上决议请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办理。2013年6月底前,县人大常委会将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决议的情况汇报。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