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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情况的调查报告

发布日期:2013-04-03   发稿人:人大办   阅读:次   字体:[] [] []
平昌人大常委
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四川省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
                     调 查
 
2013年3月29日在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
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农村低保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计划安排,3月中旬,人大常委会调查组,先后深入到县民政局、西兴镇、双鹿乡、白衣镇等单位,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查阅卷宗、座谈走访等形式,了解全县农村低保工作开展情况。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主要工作措施及成效
    一、党政重视,保障有力
    县委、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农村低保工作。一是加强组织保障。县人民政府专门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在县民政局下设低保办公室,各乡镇亦相应组建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二是加强政策保障。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县人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全面启动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三是加强资金保障。2010年以来全县累计发放低保金12331.3万元。
   二  、救助水平不断提高
   全县农村低保工作自2006年开展以来,积极争取上级资金,不断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农村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逐年提高,保障人群不断扩大。2007年以来,针对物价上涨因素,县人民政府对农村低保对象在原补差标准基础上,先后六次提高救助标准,保障了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2013年1月,全县农村在册低保对象23210户70552人,比2006年增加55352人;月人均补差由2006年15元提高到65元。同时,从 2009年起,累计发放农村低保对象一次性生活补助、物价补贴4081.64万元。2012年按照“四审四公示”程序,将5438户长期患大病、精神病、重度残疾的城乡困难家庭纳入重保范围,有效确保特殊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三  、工作程序不断优化
   (一)细化工作实施机制。县民政局先后制定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分类施保管理办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制作了《申请办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流程示意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结果告知函》等规范性文本,完善了农村低保工作机制。
   (二)强化审批公示。农村低保实行“四审四公示”程序,即: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村居民小组核查、民主评议一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村居委会入户调查、民主评议二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民主评议三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抽样调查四榜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审批。
   (三)实行分类施保。县民政局进一步修订完善了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办法、“ABC”分类施保办法,家庭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或患重特大疾病的一律纳入“A”类对象进行保障,家庭其他成员为重度残疾或患重特大疾病的一律纳入“B”类对象进行保障,并对重残、重病人员实施分类施保,分别增加救助金20元、10元。
   (四)严格动态管理。县民政局建立了低保准入和退出机制,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从2006年至2012年12月,全县累计清退农村低保8553户25187人,逐步确保低保对象的准确性。
   四、监督管理不断加强
  一是严格资金管理。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低保资金监管,县监察、财政、审计、民政部门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民政经费管理的通知》,保证农村低保资金安全运行。二是注重信息共享。建立财政、审计、社保、公安、民政、房管六部门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国家审计署研发的“AO”筛查系统,对农村低保家庭中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购买私家车、领取养老金、拥有两套住房的家庭进行比对清查,累计清退违规进入保障范围家庭434户1330人。三是创造监督条件。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了低保举报电话和举报箱。2010年在县政务中心民政窗口安装了城乡低保信息电子触摸查询平台,安排专人负责接待群众咨询、举报。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农村低保对象收入界定难
   低保对象是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而确定,而目前没有法定和刚性的测算手段,难以把握其准确对象。一是农民收入中实物收入占相当比例,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难以货币化;二是收入受自然灾害及季节等因素影响较大,加之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多,增加了收入的不稳定性。三是核查手段落后。各乡(镇)、村(居)在实际操作中多数采用“评议为主、测算为辅”的办法进行计算,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和局限性。各地核定农户家庭收入时,多为乡村干部粗略估算,由此引发了群众对低保对象识别准确度的质疑。
   二、个别地方执行政策不严格
  (一)存在不同程度的“漏保”、“人情保”、“关系保”。一是存在应保难保、能保漏保的现象,如双鹿乡文明村的残疾人王某某,孤身一人,未婚,身体残疾(有残疾证),生活很困难,但一直申请但未享受低保。又如该村83岁的唐永孝老人长时间多病,抱养的两个儿子都重病而亡,仅一女但无劳动能力, 2012年仅1人才享受C类低保。二是存在优亲厚友的现象,低保工作中,有的村干部以权谋私,为亲友办理低保,没有按照低保标准去认真核实,而是草率估计,随意填报。
   (二)存在“合户保”、“一户保一人”等现象。《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明确规定:凡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但在调查中发现,一些地方不按政策办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些村为了平衡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每户保一人或二人。在政府要求杜绝“一户保一人”的错误做法后,他们又将几户人凑成一户,即“合户保”,低保发放名册上的一户几口人,实际领钱时却是几户人分钱,成为潜伏的不稳定因素。
   (三)存在个别干部把低保政策功利化的倾向。个别基层干部对农村低保是社会保障最后一条保障线的作用理解不深不透,有将其功利化的倾向。具体表现为不严格把关,盲目追求扩面,甚至平均化,有的干部将办理低保作为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及开展其他工作的手段。如一些地方为解决一些上访对象的上访问题,不管其是否符合低保政策,就对其承诺:“你不要上访,我给你解决低保!”,个别村组干部将辖区内的低保证统一管理,用于代扣兴办公益事业集资、农合医保、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把低保作为一个麻布袋,什么问题都往里面装。
   (四)存在着“进保容易、出保难”的现象。第一,个别乡村对低保家庭生活变化情况很难做到有效监控。有的低保对象,入保后已经脱贫,甚至发家致富,但少数人仍然想方设法隐瞒家庭实际收入。第二,在实际工作中,有部分低保户被取消低保资格后,不满情绪严重,认为损害了自己应得的利益,额外的“馅饼”不拿白不拿,对低保工作人员和工作单位实施无理取闹,影响低保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第三,存在有的村级工作人员隐瞒了低保家庭生活变化情况的现象,使“人情保”“关系保”进一步滋生。
   三、个别地方基层基础工作薄弱
   一是个别乡(镇)村的“三审三公示”未完全到位。据群众反映,有的村甚至没有公示,群众知晓度不高,有的公示流于形式,不是长久接受监督。二是个别乡(镇)村低保基础管理薄弱,乡村一级的经办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表格填写不整洁,不规范,缺少材料,增加了发放工作难度,如随意抽查的唐永孝老人的一份《四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中,村委会评审情况一栏中有多处涂改,乡镇审核意见栏中6个应填的空格,仅填了两处。三是农村低保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千家万户,按照“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差额补助,动态管理”的要求,至少每年要对低保对象经济收入进行核实,动态调整,必须做过细的工作,现有工作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目前,我县2012年12月底农村低保21484户65003人,而乡(镇)只依靠一个民政员(大多数身兼数职)做这项工作,村级又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仅家庭收入核查都应接不暇,实行动态管理则更加困难,因此工作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客观上造成了农村低保工作滞后,严重制约了农村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和长远发展。
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一是要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程序。严禁 “以权定保”“人情保”、“关系保”的现象发生。二是杜绝“漏保”。对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义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的家庭,必须纳入必保和重保范围,真正让那些连温饱都难以维持的农村贫困人口在政府的帮助下享受最基本的生存权,要开辟“绿色通道”,对那些急需救助的困难群众要特事特办,及时办理。三是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优化低保进退出机制。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其一,进一步加大农村低保年审工作与平时的抽查工作。其二,制定和优化平昌县农村低保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把收入核查与资产核实结合起来,定期对低保对象资产及收入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其三,由政府牵头建设完善城乡低保信息管理平台。民政、人社、公安、房管、住房公积金、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对享受低保人员进行养老保险、公积金、车辆、住房、死亡等信息的比对,让民政部门及时获取低保人员全部资料,进行在线监督管理。继续充分运用国家审计署研发的“AO”筛查系统,清退违规进入保障范围的低保户。其四,加大公示力度,让全体公众参与监督。        
    二、做好低保与其他救助帮扶措施衔接工作。由于贫困人口不仅仅是生活贫困,医疗、住房、教育方面也存在着问题,只有建立系统的救助帮扶制度,才能帮助这些人脱贫,解决他们生存方面遇到的困难。因此,要整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各种救助帮扶资源。要以农村低保制度为核心,以灾民紧急救助、救助性福利服务制度、社会互助制度、扶贫开发等为重要内容,统一搭建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和临时救济的社会救助帮扶服务平台,真正构筑起新型的农村社会救助帮扶体系。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其救助水平。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低收入贫困人口对象识别确认、政策落实、动态进退进行会商,达到认识统一、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力救助帮扶低保户。
    三、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整合政府监督资源,充分发挥审计、监察机关作用,加大违规低保查处力度,把好监督关。定期由审计、监察、财政、民政等部门对低保资金使用管理进行审计监察。对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问题较多的地方实行重点监控和整治。加强对涉及低保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力度。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切实维护低保工作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