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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13-04-03   发稿人:人大办   阅读:次   字体:[] [] []

平昌人大常委

关于《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贯彻实施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3年3月2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 11次会议通过)

 

县人民政府:

 平昌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情况的调查报告。会议认为,县人民政府在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强化组织领导,注重宣传发动,规范工作程序,一大批农村困难群众生活得到基本保障。但工作中也还存在着执行政策不严格、具体操作欠规范等问题。会议对今后工作提出了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程序。一是要进一步规范申请、审核、民主评议、审批、公示和发放等程序,杜绝“漏保”、“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对因灾、因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及无法定抚养义务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家庭,必须纳入必保和重保范围。二是进一步加强动态管理,优化低保进退出机制,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二、做好低保与其他救助帮扶措施衔接工作。要落实好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整合政府相关部门对低保户的各种救助帮扶资源。扶贫、民政、财政、统计、残联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低收入贫困人口对象识别确认、政策落实、动态进退进行会商,达到认识统一、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合力救助帮扶。

三、强化监督,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审计、监察机关作用,加大对违规低保查处力度。对农村低保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问题较多的地方实行重点监控和整治。加强对涉及低保信访问题的调查处理力度。

以上意见请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办理,将落实办理方案于20134月底前报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并于20145月底将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报告县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