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冉家敏同志辞去县十七届
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决定
(2013年5月15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
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冉家敏因调离平昌县行政区域,根据他本人提出的辞职请求和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请,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依照《地方组织法》和《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的规定,决定接受冉家敏同志辞去平昌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并报请下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