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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平昌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13   发稿人:人大办   阅读:次   字体:[] [] []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印发《平昌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问责办法》的通知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平昌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问责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平昌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问责办法

2、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8月13日

 

 

 

 

附件1:

平昌县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问责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是指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和形式提出的对本县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所属

工作部门及责任人在办理代表建议过程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四条  问责应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办理单位应区别不同情况,将代表建议办理结果,按下列规定答复代表:

(一)规定时限内能够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办结并书面答复代表;

(二)应该解决,但在规定时限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结时限,在办结后,再向代表作出答复;

(三)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原因;

(四)代表建议内容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应当向代表作出说明和解释。

(五)对不属于本县职权范围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向代表说明情由。

第六条  办理单位及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未按 “三方到场、现场办理、书面答复、代表满意”程序办理的;

(二)延误代表建议办理时限的;

(三)对代表建议的答复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对代表建议答复后不按时兑现承诺的;

(五)办理代表建议不认真、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对由多个单位协同办理的建议,根据调查情况,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七条  根据被问责的情节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用下列方式,追究办理单位的责任:

(一)责令公开向代表道歉;

(二)县人大常委会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三)问题严重的,将依法提出质询,直至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罢免。

第八条  对办理单位责任人的责任追究,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结果及时报县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代表认为办理单位及责任人有被问责情形的,应在当年10月底前,书面向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

根据代表提出的问责意见,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调查,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的,应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调查情况及处理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启动问责程序。

经主任会议研究,暂不列为问责程序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向代表说明情况。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和县人大代表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调查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书面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具体事实依据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一条  调查组在开展调查工作时,应听取代表建议办理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的意见;代表建议办理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也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调查组或主任会议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调查组的报告和代表建议办理单位的书面意见,研究作出问责决定。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依据主任会议决定,制作《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问责单位和有关县人大代表。

第十三条  被问责单位收到问责决定书后,应按照被问责事项,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整改时限为在收到问责决定书后1个月,并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向有关县人大代表书面报告;整改落实的结果报县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县人大代表。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抄送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事实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严重失实,造成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错误作出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问责决定书

(            )决字第      号

  

关于××××××的决定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1、问责的事实和依据;

          2、问责的方式。

                                 (批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本问责决定书一式(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