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执法检查报告的决议
(2013年7月31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
平昌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律师法》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议。
一、切实加强宣传培训力度
县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各政法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对《律师法》的宣传,要加大对各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使其充分认识到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二、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一是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职能部门要及时清理与《民事诉讼法》、《刑诉法》、《律师法》相冲突的所谓内部规定。二是要切实解决好律师会见中存在的障碍。县看守所要设立独立且符合规范的律师会见室(有条件可设立律师接待室、律师休息室),确保律师会见权的实现。三是要切实解决好律师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制订本部门对律师调查取证的配套保障规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律师调查取证。四是要切实解决好律师辩护(论)难的问题。司法机关要严格司法程序,支持律师依法参与诉讼,重视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提出的意见。五是要切实解决好阅卷难的问题。
三、严格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参与,司法行政部门具体实施,对法律服务市场开展专项集中清理整顿,进一步改善我县法律服务环境。
四、着力推进律师队伍建设
县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管;各律师事务所要经常性对律师进行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以上决议,请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时研究处理,县人大常委会将于2014年5月底前再次听取相关情况汇报。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