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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决议

发布日期:2014-08-13   发稿人:人大办   阅读:次   字体:[] [] []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听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决议

 

2014630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县人民政府:

平昌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森林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几年来,县人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森林法》中,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在封、育、造、管、防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宣传力度不够、执法难度大、防火设备不足、林业产业发展落后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森林法》在我县的贯彻落实,会议特作如下决议:

一、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县、乡两级政府要把宣传贯彻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普法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增强全民依法用林、护林的自觉性。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一法一条例”,树立正确的林业发展理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林水平,真正用法律手段保护好青山绿水,造福一方百姓。

二、强化保护,形成合力

县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森林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对开发的旅游区、产业园区、聚居点等林木古树要加强重点保护,严禁采挖出售。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和限额采伐林木审批程序,搞好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垦滥占、乱捕滥猎等犯罪行为,彻底清理整顿林木加工企业,明确依法经营。要建立国土、规划、建设、环境、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与林业部门的工作联系会议制度,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强化管理,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三、推进改革,惠及于民

要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究,尽快出台林权交易实施细则,建立完善森林资源资产价值评估、产权收储、流转信息、产权交易、流转担保、纠纷调处、配套服务等工作体系,为资源向资产、资产向资本的转换搭建市场平台。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鼓励林农加大林地流转力度,盘活林业资源、真正让林业增效、林农增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