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中心 > 决议决定

关于同意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昌县支行融资的决议

发布日期:2015-01-13   发稿人:人大办   阅读:次   字体:[] [] []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同意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
农业发展银行平昌县支行融资的决议
 
(2014年12月19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
 
 
    平昌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提请的《关于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昌县支行融资有关事项的请示》。会议决定,同意四川金财金鑫投资有限公司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平昌县支行融资80000万元,融资期限10年,租赁年利率6.15%,用金宝新区出让的土地作抵押。融资本息纳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前三年只付利息,按月结付;后六年每年偿还本金12000万元,第十年偿还本金8000万元。会议要求,县人民政府务必加强融资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该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