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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关于召开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 公 告

发布日期:2016-11-29   发稿人:人大办   阅读:次   字体:[]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经平昌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决定,平昌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124日至7日在县城召开,会期四天。

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和审查平昌县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平昌县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书面);

三、听取和审查平昌县第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财政工作情况的报告 (书面);

四、听取和审查平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和审查平昌县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六、听取和审查平昌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七、决定设立平昌县人大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八、选举平昌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九、选举平昌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

十、选举平昌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一、选举出席巴中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二、表决通过两个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十三、新当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

十四、通过本次会议有关决议、决定;

十五、其他。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11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