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8月24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
县人民政府:
平昌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县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所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保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残保法》在全县得到了较好的贯彻落实,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残疾人康复基础弱、就业难度大、保障水平低、无障碍环境差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残保法》的贯彻实施,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要明确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工作规则和制度,强化目标考核,依法做好残疾人事业工作;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配备各级专(兼)职残疾工作人员;要建立法律救助协调机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的作用,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二)进一步强化基础建设。要严格推行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实行规划、建设、验收“三同时”;要加大对已建无障碍环境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使用。要将特殊教育学校、康复中心、托养中心建设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城市规划,加快建设进度,确保3年内完工投入使用。
(三)进一步落实好残疾人各项优惠政策。要用足用好相关的残疾人保障政策,适度提高相应的补偿标准;要尽力发展和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加强实用技能培训,提升残疾人自强能力;要加强对残疾人办证程序的监管和动态管理,实现“应办尽办”;要按规定将残疾人康复训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强化对残保金收支的监管,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上述决议内容,请县人民政府认真研究处理,2016年9月底前将研究处理方案书面报告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常委会将适时跟踪督查,2017年8月底前将听取和审议该决议落实情况的报告并进行满意度测评。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1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