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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昌县选举委员会 公 告

发布日期:2016-09-13   发稿人:人大办   阅读:次   字体:[]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经平昌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定2016年10月15日为平昌县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日。

选民登记工作从9月1日至9月25日止。各位选民在此期间积极主动进行选民登记。流动人口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登记。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通过信函、传真或其他方式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登记,必须向原户籍所在地索取选民资格证明。在选民登记截止日前到现暂住地的选区进行登记。已在现居住地参加过上一届选举的流动人口,经核对选民资格后,继续在现居住地参加选举。

特此公告




平昌县选举委员会

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