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胡成波的辞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决定,接受胡成波辞去平昌县第十九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
现予公告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