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维东同志的辞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平昌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决定,接受王维东同志辞去平昌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请平昌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现予公告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