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苟国聪的辞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平昌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决定,接受苟国聪辞去平昌县第十九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苟国聪的平昌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平昌县十九届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请平昌县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现予公告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