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王新琼、易玲的辞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相关规定,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9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新琼、易玲辞去县十九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请求,王新琼的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易玲的县十九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应终止,报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平昌县人大常委会
202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