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人民代表大会简介
平昌县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平昌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
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县长、副县长,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本县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